陈弘平受贿上亿被判死缓 陈弘平与黄晓佳私生话

2017-06-07     <<返回首页

  6月6日上午,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院判决书中,却并未出现《刑九》实施后,标注在死缓官员判决书上的“终身监禁”。   法律专家表示,终身监禁必须明确写进判决,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即意味着不会对被告人采取终身监禁。陈弘平为何能获刑死缓却“避开”终身监禁?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也咨询了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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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受审,因受贿、贪污和行贿三宗罪一审被判死缓。资料图片
  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根据法院发布的消息,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
  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起底
  陈弘平的“三宗罪”


▲广东揭阳市原市委书记陈弘平。资料图片
  受贿:收受上亿元助纳税大户当选人大代表
  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2004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陈弘平担任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南新城项目、金城龙庭项目、金城广场(原伊丽莎广场)项目、中国玉都文化广场项目、利用揭阳市榕城区旧城改造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及开发玉器长街、渔湖试验区商贸城寺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弘平先后多次收受黄鸿明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此外,陈弘平还涉嫌为李林楷、周贵容、郑建明、吴克东、马兴田等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协助上述各人各自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揭阳市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席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等提供帮助,并收取相应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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