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异地缴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018-04-17 <<返回首页
武汉晚报讯(记者 冷靖华)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昨天,记者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拟对《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
全国范围内可公积金贷款
虽然2014年我市已经开始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相关政策,但该政策仅限于在武汉、长沙、合肥、南昌、成都等长江中游城市群范围内实施,本次细则在“意见稿”通过后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
记者从“意见稿”中了解到,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
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不能异地贷
“意见稿”中特别提到,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贷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城市和本市的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
贷款人申请异地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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