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挂驴腿卖猪肉 令人真假难辨
2018-12-14 <<返回首页
律师观点:“接驴腿卖猪肉”涉嫌欺诈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敖阳律师认为,“接驴腿卖猪肉”首先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敖阳律师说,如果情节严重、销售数额较大等或将触犯“刑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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