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原女副院长叫板最高法 张家慧夫妇疯狂敛财制造大量冤案

2019-07-25     <<返回首页


  立案八年,至今未判
  在张家慧干预审判的具体操作上,多名受访者认为有套路可寻:庭审前,授意法官如何判决;庭审中,替行贿方找胜诉理由;庭审后,若合议庭意见与之相左,将案件提交至审判委员会审议,进而通过操控审判委员会改变判决意见。
  1993年,邢坚从三亚市政府受让了一块46。5亩的土地,但因历史原因未能开发。为推进开发进度,2007年,他名下的海联公司与海南天河旅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河公司)合作,将这一建设用地用于天阔广场旧城改造项目。双方成立三亚天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阔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其中海联公司占股23。8%,天河公司占股76。2%。
  后来,因天河公司在合作中出现倒卖股权等违约行为,海联公司解除了合同,双方官司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海联公司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三亚中院)一审、海南高院二审中均败诉,法院判决海联公司权益归零;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判决支持海联公司解除合同、将天阔广场旧城改造项目开发权和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海联公司。
  关于一审、二审败诉原因,邢坚在提交给联合调查组的举报信中称:“主要是张家慧收受天河公司杨宁俊等人的巨额贿赂高达1000万元以上,贪赃枉法、颠倒黑白作出了错误判决。”
  邢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合同纠纷案在二审期间经历了两次审判委员会审议。第一次审判委员会持支持海联公司的意见,被张家慧否决;再次审议时,张家慧私下做工作,最终11名审判员中有6人投票支持天河公司。
  若遇到棘手的案子,张家慧惯用的伎俩则是拖延。举报人中,郇年春、邢坚、王进明、李世华等人的诉讼,都存在逾期判决的问题。
  海联公司与天河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从立案到结案历时27个月,二审历时18个月,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更离奇的是,另一举报人李世华的诉讼案,8年前法院就已立案,但一审至今仍未判决。
  2005年,海南海伊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伊特公司)亏损严重,拖欠员工工资50多万元,负债2。5亿元,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均被设定债务抵押。在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并拘留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海伊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剑南找到李世华,以“承担处理公司债务和支付拖欠工资”为对价,请求他们收购公司全部股份并全盘接管。当年6月,双方召开股东大会并签订了《股东会议决议书》。
  接管后,李世华支付了拖欠工资,投入资金化解处理债务。短短两年后,海伊特公司资产盘活,扭亏为盈。丁剑南见状反悔,提起行政诉讼,以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中使用的公章不是备案章为由,要求撤销此前做出的股权变更登记。海南高院最终判决丁剑南胜诉,海南省工商局随后将股权登记恢复成原来状态。
  2011年3月15日,李世华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此后张家慧开始介入此案。李世华称,丁剑南通过海南高院一退休干部结识了张家慧,在张家慧干预下,“法院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开庭”。
  据李世华说,张家慧先指示相关人员捏造涉案公司高达4亿元的债务,从而抬高标的额,将案件的管辖权收到高院。案件也由“非财产案件”变为“财产案件”,诉讼费由一审时的100元提高到200多万元。
  “他们以为我交不起诉讼费,从而变相剥夺我的诉讼权利。”李世华说。
  在李世华缴纳高额诉讼费后,2014年12月23日海南高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但2015年4月3日在等待判决结果时,李世华又意外地收到法院通知,称“因你的户籍于2014年11月2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以‘双重户口’为由注销,要求你在一周内提供户籍证明,否则将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你的诉讼”。
  李世华认为,户籍被注销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告被注销户籍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令李世华不解的是,海南高院要求的一周时间,正好赶上清明节假期。他很可能因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被驳回诉讼。
  2015年4月9日,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李世华带着相关材料,从儋州公安局赶到海南高院时,却被告知户口被儋州市公安局以“再生户口”为由,再次注销。
  李世华也因为户口接连两次被注销,被剥夺了诉讼主体资格。至今,他仍处于黑户状态。
  2015年4月24日,李世华对儋州市公安局注销其户籍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在起诉期间,他偶然发现儋州市公安局提交的户口注销材料,有一部分来自海南高院审理的海伊特公司股权纠纷案。
  他由此断定,张家慧串通儋州市公安局非法注销户口,剥夺了他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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