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面试”13岁女孩后开房 借招聘模特实施奸淫

2016-06-28     <<返回首页

特点
网络社交成为“危险地带”
一中院相关法官昨日介绍,根据对2010年以来一中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特点有三方面:
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不能及时认识性侵行为的性质,反抗能力差,因此更容易成为性侵类犯罪对象。从被害人年龄来看,在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4周岁。
在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比重高达90%。罪犯多利用自己与儿童之间的邻居、师生、亲戚等社会关系,骗取儿童信任并将其带至隐蔽场所实施猥亵行为。
法官介绍说,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对未成年人性侵通常不是一次性事件,有些侵害会发生数次、持续数月甚至几年,这种持续性的侵害往往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其一生的心理伤害。
网络社交成为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主要威胁。当前互联网逐渐成为日常交流交往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和社交软件结识陌生异性朋友,与异性网友见面等屡见不鲜。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60%左右的被害人是因为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的,此类被害人年龄阶段集中在15岁至18岁。
案例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临近暑假,一中院发布了四类典型案件类型,对家长、学校和未成年人作出了提示。
案例1 家长缺看护 幼女遭侵害
5岁的小红随在京经商的父母在京,小红父母平时忙于照看生意,顾不上照顾女儿,总让其和别的小孩玩儿。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小红与小伙伴小东到42岁的邻居张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玩耍,小东玩完游戏出去后,张某遂对小红实施了奸淫行为。
小红回家后,因阴部疼痛,在家长追问下才告知家长其被张某欺负的情况,其家长遂报警,后张某被民警查获。经查明,张某曾以玩游戏或者吃糖果等手段,诱骗小红及另一名女孩到其家中,后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并威胁她们不得告诉别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2 网聊入“套”女孩受害
22岁吴某与被害人时年13岁的刘某于2012年3月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自2013年5月起,吴某采用精神控制、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状况,并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从严惩处。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3 去网吧找人女孩遭轮奸
2012年4月的一天下午,12岁的姚某到网吧找人,但她找的人一直没出现。天黑后,姚某认识的祝某说要去开房休息,让姚某跟他一起走,说姚某找的人也会去。姚某遂跟随祝某、李某一起到了网吧附近的一个宾馆,祝某开了房,后朱某、林某等人到达,朱某、祝某、李某、林某等人在该房间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四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祝某、李某、林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为侵害对象,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案例4 班级老师猥亵女生
42岁的韩某是13岁的被害人小婷所在班级老师。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韩某多次为小婷补课,其利用帮助小婷补课的机会,在学校办公室及其车内,采取亲吻搂抱、抚摸胸部和下体的方式对小婷进行猥亵,并以不让小婷通过考试等为由威胁小婷不得告诉他人,并对小婷持续进行猥亵。2015年4月,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身为人民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和教育的特殊职责,其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对幼女进行性侵害,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决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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