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定受贿“二原则”自欺欺人:边收边退又捐款

2015-10-29     <<返回首页

300万元。卢贤辉说:“颜董事长真讲诚信,可交。”话毕,一脚油门,绝尘而去。
  春节前,卢贤辉将这300万元的事情告诉了卢勇,卢勇听后十分恼怒:“我与颜培轩根本不熟,你必须尽快退给他,这钱不能要。”接着卢贤辉说他想留80万元用于猪场扩建,卢勇同意了,并交代他要他跟颜培轩讲清楚。随后,卢贤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退回220万元现金,并称余款80万元被他用于养猪,以后再还给他,这以借为名的80万元至今也没归还。
  2010年6月中旬,新奥洋公司向澄迈县政府申请将138亩土地旁边的90亩土地整合后给新奥洋公司,但需要进行征地、拆迁。2012年1月,颜培轩通过张环宇约卢勇在广昌酒家吃饭,席间谈及办理土地征地和拆迁事宜,卢勇答应马上办理。饭后,张环宇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卢勇的车上。这年3月卢勇让卢贤辉将其中的90万元退给颜培轩,并称余下10万元已捐给某小学,几天后,卢贤辉把一张盖有某小学公章的收据交给颜培轩。
  没办成事钱得退是其另一原则。2010年至2011年间,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了302亩土地使用权,为和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喜彬在卢勇的儋州市老家送给他10万元。翌年6月,陈喜彬又送给卢勇20万元。在项目开发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新榕公司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等事宜。
  后来,陈喜彬又托卢勇为其找地搞开发,并送给卢勇50万元,但卢勇没能帮陈喜彬找到土地,2012年下半年让妻子在海口市文化大酒店附近退还陈喜彬50万元现金。
  案发退赃 庭审翻供亦徒劳
  自从卢勇收受第一笔贿款后,他便过上了提心吊胆的日子。卢勇先后8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了68万元。案发后,卢勇让其妻退出504万元,让其侄子退出80万元,还有卢勇收受的牡丹江市安装工程公司送的并交其秘书黎某保管的30万元港币,办案人员也一并追缴到案。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卢勇收受郑毅松的150万元,主观上卢勇没有收受郑毅松150万元的故意。对此,公诉人当场予以反驳,本案的银行卡一直由卢勇支配控制,交易凭证及证人证言与卢勇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对方辩解没有事实根据。
  庭审中,卢勇及辩护人还提出卢勇主动上交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案发前退还陈喜彬的50万元及聂仲根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认为卢勇上交68万元及退还55万元的行为,是出于掩盖罪行而退赃。因此,其退赃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卢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卢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回绝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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