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律师回应起诉 无恶意或没有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2019-05-10     <<返回首页

清华律师回应起诉 无恶意或没有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清华起诉“清华幼儿园” 律师:没有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5月8日,清华大学诉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在赣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幼儿园方面回应称,清华二字在东晋的时候就有,原被告相隔千里并无关联。幼儿园代理律师表示,原告的想象力过于丰富,其实是霸道,是名副其实的“学霸”。
  因用“清华”命名 幼儿园被清华大学告上法庭
  根据新法制报此前报道,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距县城主干道清华大道不远。县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显示,该园业务范围为幼儿学前教育。2017年,该园被县教体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因名中含有“清华”二字,清华大学以“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对该幼儿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清华幼儿园的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清华大学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于1998年11月21日取得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9年1月28日取得第4724561号“清華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2006年10月16日,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为驰名商标。
  幼儿园回应:原告的联想力过于丰富 是名副其实的“学霸”
  5月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幼儿园方面代理律师回应称,石县城清华幼儿园于1998年8月开始招生,早于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享有清华两字的在先使用权。且石城县有条清华大道,幼儿园取名与清华大学没有任何关联。
  庭审中,幼儿园方面代理律师还表示,清华两字是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在东晋时候就有,在中华大地上极为广泛地被使用。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清华大学也曾发文提及:“清华园取义于“水木清华”,而“水木清华”又出自东晋谢混的《游西池》诗句’水木湛清华’。”
  幼儿园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联想力过于丰富,千里之外要求一家风马牛不相及的幼儿园赔50万,只因为名字与其相同,其实这是霸道,是名副其实的‘学霸’。”
  对此,清华大学方面称,“清华”及“水木清华”均与清华大学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唯一性及明确性,被告将“清华”使用于幼儿园将弱化这种唯一对应关系,若长期使用,最终会摧毁“清华”商标的商业价值。
上一页下一页

Warning: fopen(/resources/xianzhan/e/wap/template/5/showcache/5_605494_1.txt): failed to open stream: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 in /www/wwwroot/xianzhaiwang.cn/xianzhan/e/wap/template/5/content.temp.php on line 573

Warning: file_put_contents(/resources/xianzhan/e/wap/template/5/showcache/5_605494_1.txt): failed to open stream: No such file or directory in /www/wwwroot/xianzhaiwang.cn/xianzhan/e/wap/template/5/content.temp.php on line 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