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律师回应起诉 无恶意或没有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2019-05-10     <<返回首页


  专业律师:没有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的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设立在县城的清华大道附近,既不会对清华大学造成影响,也不会扰乱市场与其混淆,因此他认为幼儿园并未对清华大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张华律师认为,幼儿园以地名命名是一个常见的习惯,且孩子大都就近入学,家长应该知道清华幼儿园就是清华大道附近的幼儿园,与清华大学无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混淆”作为评价标准,清华幼儿园没有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同时,张华律师也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虽然她认为此案不构成侵权,但幼儿园提出的,认为其享有“清华”在先使用权的理由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清华大学使用的更早,即使早期没有注册商标证,实际上也作为商标使用了,幼儿园没有办法主张在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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